匯算清繳中的時間概念
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當中,相信大家都已經(jīng)拿著手機在個人所得稅APP上指指點點了。那么在整個匯算清繳當中,有一些重要的時間概念,你清楚嘛?本次個稅匯算清繳系列文章之五,老徐帶大家一起來檢索一下匯算清繳中關鍵的時間節(jié)點。
首先是收入期限的概念,我們來看一下相關規(guī)定:
明確了本次匯算清繳的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收入,記住了,是此期間取得的收入,不是此期間的工資,你的,get?
蒙查查的話,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:
老張2019年12月的業(yè)績提成,1月10號發(fā)放,需要進行本次匯算清繳嗎?
答案是不用的,這里是2020年1月收入,如果要做匯算清繳的話,也應該在2021年做,明白了嗎?
這里也需要搞清楚,雖然我們做的是個稅的匯算清繳,雖然這里寫明白了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,但不是所有個稅的匯算清繳都在此期間完成——經(jīng)營所得就不是;即便是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,也不是所有都在此期間辦理。請看下表:
無住所居民個人:可在離境前辦理;
注銷戶籍居民個人:注銷戶籍前辦理。
既然講到簡易申報了,有幾個關鍵點提醒大家:
1、 簡易申報方式適用情形:
a) 納稅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;
b) 需要申請退稅。
2、簡易申報必須在5月31日前完成,逾期將無法做簡易申報,只能標準申報,切記。
3、如果納稅人收入額未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稅款,則自動進入簡易申報流程,“簡易申報提醒”如下圖:
勾選“我已知曉并同意”,點擊“進入申報”,則進入簡易申報主頁面:
確認信息無誤,點擊【提交申報】即可。
4、收入額低于 6 萬元,也可以進行標準申報,但注意:更正時,標準申報不支持切換為簡易申報,可作廢原申報后重新申報成簡易申報。
個人委托單位辦理的確認期限是4月30日前,時間很緊了,個人要盡快做決定該怎么辦。
關于單位辦理,這里有個誤解:不是4月30日前單位要辦理,而是4月30日前員工須和單位書面確認。這里很容易引起公司財務和HR的莫名焦慮,特此澄清一下。
原創(chuàng):老徐急了